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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之“E”维度分析 ——2023年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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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立环境管理目标,有利于强化公司
环境保护
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制定清晰的环境管理目标,表明公司为推动ESG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也追求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析123家披露了2022年度ESG相关报告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100%的公司都建立了环境管理目标,其中43.09%的公司的环境管理目标很清晰,建立了短期、中期、长期环境管理目标,并贯彻到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56.91%的公司的环境管理目标较清晰,但还有待完善及细化。整体上,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都意识到E(环境)建设的重要性,都建立了明确的环境管理目标。 通过图2分析可以看出,环境管理目标的清晰度与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的ESG评级结果呈正比。ESG评级结果为A等级的公司中,100.00%的环境管理目标都很清晰;ESG评级结果为BBB等级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中,73.91%公司的环境管理目标很清晰;BB等级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中,有70.00%的公司环境管理目标很清晰,30.00%的公司的环境管理目标比较清晰;而B等级的上市公司中,仅有27.08%公司的环境管理目标很清晰,有72.92%的公司的环境管理目标比较清晰;CCC等级的上市公司中,仅有4.76%的公司的环境管理目标很清晰。由此可看出,公司的ESG评级等级越高,其设定的环境目标越清晰。 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绿色政策 公司重视ESG建设,不仅是大势所趋,也是国家政策的要求。公司在践行ESG的过程中,会通过制定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绿色
环境保护
等制度来指导公司的发展,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通过分析123家披露了2022年度ESG相关报告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仅有1家公司没有制定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绿色
环境保护
规范,其余的122家公司中,42.28%的上市公司制定了相关规范,内容完整,能有效推动公司ESG建设;56.91%的上市公司建立了相关规范,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整体上,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都制定了相关的节能减排政策,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进一步分析也发现,ESG评级等级越高,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和规范越完善。通过图4可以看出,ESG评级结果为A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中,100%的公司都制定了完整、有效的节能和绿色
环境保护
规范;评级结果为BBB和BB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中,分别有82.61%和70.00%的公司制定了完整、有效的节能和绿色
环境保护
规范;评级结果为B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中,仅有22.92%的公司制定了完整、有效的节能和绿色
环境保护
规范;评级结果为CCC的公司中,95.24%的公司制定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绿色政策较完善,有4.76%的公司没有制定相关政策。总体上,ESG评级越高的上市公司,相关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绿色
环境保护
政策和规范的制定内容越完整,而评级较低的公司相关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绿色
环境保护
规范制定内容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还需要继续优化完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 14001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依据ISO 14001标准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通过认证后可证明该主体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 通过分析123家披露了2022年度ESG相关报告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的公司,通过ISO14001认证的公司占比为47.97%,有过半的公司尚未通过ISO14001认证。说明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于环境的管理还是以理念倡导为主,这就要求公司在生产经营中要认真贯彻相关环境理念,落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理论上。 研究也表明,ESG评级等级越高,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公司占比就越多。通过图5可以看出,ESG评级结果为A和BBB的上市公司中,分别有高达100%和73.91%的公司通过了ISO14001认证;评级结果为BB和B的公司中,有66.67%和35.42%的公司通过了ISO14001认证;评级结果为CCC的公司中,仅有19.05%的公司通过了ISO14001认证。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国家还没有出台强制性的政策或规范,也没有制定统一、详细、可参考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目前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良莠不齐,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123家披露了2022年度ESG相关报告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中,专门设立了环境信息披露情况部门的公司占比为42.28%,缺乏环境信息披露部门的公司占比为57.72%,整体上,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还不够重视。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ESG评级等级与环境信息披露部门的完善性成正比, 在ESG评价等级越高的公司中设立了环境信息披露部门的公司占比越高。 在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环境信息披露完整,质量水平高的占比为19.51%;环境信息披露不完整,质量水平一般的占比为75.61%,占大部分;没有披露环境信息的占比为4.88%。从结果分析,整体上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意识,但还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大部分公司披露的内容不够完整和规范,未来需要不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做到公开透明、统一规范。 环境风险管理情况 环境信息披露是检测“双碳”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双碳”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日益突出。环境信息包含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资源消耗信息等。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严格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气候信息,也没有统一的披露标准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进程。 通过对123家主动披露2022年度ESG相关报告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相关数据的公司有55家,占比为44.72%,但大部分的信息披露不齐全。这说明未来相关部门需要制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范,以制度推动环境信息的披露进度,实现“自愿到强制”披露的过渡。从披露了环境信息的公司数据分析,公司排放的温室气体、污染物、废水、废弃物等都较少,积极倡导绿色低碳。 环保投入 公司在环境建设中,为了节能减排,推动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产业升级及改造等,这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才能保障各项措施的顺利推进,环保投入占比可以衡量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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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视程度。 通过分析123家披露了2022年度ESG相关报告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发现,上市公司的环保投入力度还不够,环保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10%以上和在5%-10%的公司数量占比均为1.63%,占比在1%-5%的占比为18.70%,在1%以下的占比高达78.05%。这表明,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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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还不够重视,资金的投入还远远不够。 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处理措施 通过分析123家披露了2022年度ESG相关报告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所有的公司都制定了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其中有27.64%的公司制定了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资源循环利用水平高,废旧物料回收总量多;有72.36%的公司制定了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物料回收总量较好。 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的资源回收利用的水平与其ESG评级结果呈正比。ESG评级结果为A等级的公司资源循环利用水平高,废旧物料回收总量多;ESG评级结果为BBB等级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中,有60.87%的公司资源循环利用水平高,废旧物料回收总量多;BB等级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中,有30.00%的公司资源循环利用水平高,废旧物料回收总量多;而B等级和CCC等级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中,分别仅有14.58%和14.29%的公司资源循环利用水平高,废旧物料回收总量多。 在废弃物处理方面,123家上市公司中,有28.46%的公司废弃物处理方法很环保,耗能少;71.54%的公司废弃物处理方法较环保。整体上,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上市公司都制定了资源回收利用措施、废物处理措施,但仅有小部分公司的回收效果好,大部分处于一般的水平,所以未来还需要加大对资源的回收设备的改造,改进废弃物处理技术,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减少污染。 总结 通过对123家披露了2022年度ESG相关报告的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的上市公司E(环境)绩效分析发现,在“双碳”目标及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大部分公司已经意识到ESG建设的重要性,在公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也设立了相关
环境保护
政策及目标。但ESG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ESG的实践还任重道远,未来还需要公司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到
环境保护
中,推动公司ESG治理的发展。 申明:以上分析以上市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ESG相关报告和2022年度年报等公开信息为数据来源,评级信息存在不充分等局限性。联洲信评不对评级报告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作任何保证,评级结果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依据,仅作为基本参考。 撰稿人:联洲信评(UCCR)ESG专项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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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25
六部门发文: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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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疫情防控重大成果 推动城乡医疗卫生和
环境保护
工作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224号)要求,总结提炼新冠疫情防控做法,推广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补齐公共卫生环境和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短板,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宜居环境,从源头上降低疾病传播风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积极总结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以环境清理整治为先手棋,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具备隔离功能的民宿等旅游居住设施,改善“平急两用”设施周边及沿线的支线道路、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旅游居住环境。 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行动。根据季节特点和当地传染病防控形势,坚持以点带线、点线结合、全面铺开,对城市卫生死角、乱堆乱放等问题开展“拉网式”集中清理,对机场车站、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餐饮店、公厕等人员密集、易造成疾病传播的重点场所,以及地下室、地下车库、民防工程等病媒生物孳生的薄弱环节开展“地毯式”排查。聚焦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筒子楼简易楼等重点区域,组织群众开展单位、社区、家庭等环境清脏治乱大扫除,全面清洗积尘、积水、淤泥、垃圾、杂物,消除盲点盲区,打造宜居宜业环境。 三、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以乡村人居环境集中治理为着力点,统筹农村改路、改水、改厕、旧村改造等工作,持续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行动,深入开展垃圾堆、坑塘、河塘、沟渠、残垣断壁等薄弱环节的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禽畜养殖废弃物、废旧农膜等治理,实现村庄公共空间及庭院房屋、村庄周边干净整洁。巩固农村厕所革命成果,引导农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因需建设公共卫生厕所,强化维护管理。 四、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整治。坚持医疗卫生机构配套的垃圾、厕所、保洁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同步规划实施,按照“数量充足、方便可及、干净整洁、管护有序”的要求,加大相关资源投入。医疗卫生机构升级改造厕所设施设备,按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如厕需求,全面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厕所内外环境卫生。持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大扫除”,规范日常卫生保洁管理,让干净整洁有序的环境理念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管理全过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承建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统筹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运营、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新冠疫情“乙类乙管”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力争新冠病毒变异监测覆盖所有县级市及以上城市的哨点医院及有陆路、海港口岸县区的县级医疗机构。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机构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大型场所人员的健康监测设施和能力建设,推进偏远山区、牧区、林区、海岛防疫能力提升。抓好常态化分级分层分流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建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支持县级医院提标扩能,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推进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等建设,提升我国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 六、补齐城乡垃圾污水治理短板。加强城市垃圾、污水、厕所、清扫保洁等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合理布局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和污水处理能力短板,有条件的地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为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提供基础支撑。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七、提升医疗污水综合处置能力。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对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推动设施建设改造;对存在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的污水收集管网进行整治修复。加强日常运维管理,推动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确保医疗污水有效收集处理,规范消毒,防止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八、创新城乡社会健康治理模式。推进卫生城镇创建,推动新版国家卫生城镇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地实施,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评比、表彰等措施鼓励各地积极主动创建国家卫生城镇,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域创建,提升卫生创建质量,有效破解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管理难题。开展健康城市建设,通过以奖代补、项目安排倾斜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将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指导各地开展村、社区、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家庭等健康细胞和健康乡镇、健康县区建设,培育一批健康细胞建设特色样板,引导各级各类单位和场所承担起健康环境改善、健康知识宣传、健康行为践行、健康自主管理等责任,以点带面夯实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微观基础。 九、加强城乡环境整治组织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辖区内的山区县(区)“平急两用”设施建设,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资金,积极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和环境卫生建设等项目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加强统筹谋划,指导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及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相关工作。各地要提高认识,把城乡环境卫生大扫除、大清理、大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日常检查和抽查、监督考核。各地要统筹本地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探索按照考核结果和环境建设成效进行拨付使用。各地要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通过随手拍、大比武、积分榜等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清除病原孳生环境,不断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满意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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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25
探路ESG助力信托业高质量转型 五矿信托《ESG助力中国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报告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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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例如贫困、教育、
环境保护
等,对此ESG提供了一个综合的框架,帮助慈善信托评估这些问题的实际状况和企业的回应,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指导实践。 五矿信托的ESG实践 此次发布会上,五矿信托连续第三年发布了ESG社会责任报告,全方位展示公司2022年在开展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实践和成效。 其中,在坚持绿色发展践行绿色运营方面,五矿信托始终积极践行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充分利用信托的灵活性,广泛参与绿色产业基金、绿色非上市企业的PE股权投资、绿色债券一二级投资、绿色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债/可交债定增业务、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等,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绿色产业和绿色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金融服务,为绿色企业直接提供资金支持,为绿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同时在信托展业和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向投资者加强对绿色金融理念的宣传、教育与引导,吸引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加入绿色金融发展中,不仅为社会资金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提供渠道,而且充盈了绿色金融支持资金的来源。 在投身公益慈善助力扶贫攻坚方面,五矿信托将慈善信托作为践行社会公益的重要平台,深入推进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等扶贫项目,助力扶贫县夯实发展根基。 截至2022年末,公司累计成立52单慈善信托,总规模8868万元,形成了“五矿信托-三江源”系列慈善信托品牌,覆盖扶贫济困、生态环保、教育人文、中医药文化等多个领域,项目数量及规模均位于行业前列,并创造性地将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相结合,兼顾委托人家族传承与慈善事业的双重信托目的,实现了专业化资产管理+专业化慈善事业管理,既保证了委托人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又保证了慈善捐赠资金源头的稳定。 2022年,五矿信托经中国慈善联合会审核成为正式会员单位,通过慈善信托对外捐助1326.6万元,有力地支持了乡村振兴、教育发展、
环境保护
、防治重大自然灾害等慈善公益事业。 五矿信托始终将央企社会责任铭记于心、付之于行,积极响应“服务实体、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行业转型主旋律,贯彻和履行公司追本溯源、不忘初心、服务社会的长期承诺,实施符合ESG标准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携手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致力于为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作为央企下属金融机构,五矿信托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在落实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增进民生福祉中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在打造“服务实业和新经济、资管与财富双轮驱动的专业化、特色化、综合化的一流信托公司”的道路上阔步前行,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诠释央企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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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24
财政部:1-7月证券交易印花税1280亿元,同比下降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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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1405亿元,同比下降4%。 12.
环境保护
税146亿元,同比下降2.9%。 13.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708亿元,同比增长2.1%。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7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1623亿元,同比增长3.3%。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19617亿元,同比增长6.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2006亿元,同比增长2.9%。 主要支出科目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22862亿元,同比增长4.7%。 2.科学技术支出4976亿元,同比增长0.1%。 3.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1891亿元,同比下降1.3%。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414亿元,同比增长7.3%。 5.卫生健康支出13408亿元,同比增长5.8%。 6.节能环保支出2781亿元,同比增长0.1%。 7.城乡社区支出10816亿元,同比下降3.5%。 8.农林水支出12302亿元,同比增长2.6%。 9.交通运输支出6527亿元,同比下降6.8%。 10.债务付息支出6723亿元,同比增长4.5%。 二、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情况。 1-7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8596亿元,同比下降14.3%。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214亿元,同比增长2.6%;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26382亿元,同比下降15.5%,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2875亿元,同比下降19.1%。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1-7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9147亿元,同比下降23.3%。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896亿元,同比下降67.1%;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8251亿元,同比下降21.3%,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27551亿元,同比下降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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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21
沪指失守3100点,34位基金经理发生任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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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从板块行情上来看,今日表现较好的有
环境保护
、水务和电信运营板块,而保险、证券和仓储物流等板块下跌;北向资金当日净卖出64.12亿元。 基金经理是一只基金产品最核心的成员,能决定一只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风格,基金经理出色的择时选股能力和调研预测能力是基金业绩的有力保证,所以基金经理是投资者在选择基金产品时的重要依据;基金经理的变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基金产品未来的表现,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信息。 根据巨灵统计的数据显示,近30天(7.22-8.21)共有370只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发生离职变动,其中今天(8.21)有35只基金产品发布基金经理离职公告,从变动原因上来看,有11位基金经理是由于工作变动而从管理的24只基金产品中离职,有2位基金经理是由于工作变动而从管理的11只基金产品中离职。 易方达基金范冰现任基金资产总规模为486.27亿元,管理过的基金多为QDII和指数型,任职期间回报最高的产品是易标普信息科技人民币A(161128),为QDII基金,在任职的6年又150天时间内获得209.24%的回报,目前仍在管理该基金; 新基金经理上任方面,易方达基金张清华现任基金资产总规模为589.37亿元,管理过的基金多为混合型和债券型,任职期间回报最高的产品是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A(110027),为混合债债券型基金,在任职的9年又243天时间内获得223.26%的回报,新上任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QDII)C美元现汇、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QDII)A美元现汇、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QDII)C人民币和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QDII)A人民币这4只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 近一个月(7月21日-8月21日),嘉实基金参与公司调研的数量最多,共调研90家上市公司,然后调研较为活跃的还有汇添富基金、南方基金和博时基金,分别调研60家、55家、50家上市公司;从调研行业上来看,基金公司对化学制品行业的上市公司调研次数最多,共有462次,其次是化学制药行业,基金公司调研了290次。 从个股调研情况上来看,最近1个月(7月21日-8月21日)最受公募基金关注的是容百科技,属于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主营业务为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共有116家基金管理公司参与调研,其次是华测检测和海康威视,分别接受92家、86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调研; 将时间周期缩短到最近一周(8月14日-8月21日)来看,基金调研数量第一的公司是海康威视,属于智能物联行业,主营业务为物联感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共被86家基金机构调研;然后被调研数量较多的股票是华东医药、京新药业和天赐材料,分别接受80家、65家和64家基金机构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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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21
大盘全天震荡调整 新股与次新股大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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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其中59家企业在列。 机构指出,
环境保护
是全球议程中的重要一环,不仅在政策层面推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高度重视环保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为环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机遇,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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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8-19
英媒曝光:英国外交部花千万镑送官员孩子上私校!英国银行再次降低房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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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由的小精灵。 不过,彭布罗克郡的
环境保护
组织强烈呼吁人们不要这样做,希望游客在参观景点时,不要留下任何痕迹,以免污染环境,或造成动物误食。 英国家居用品商店Wilko正式宣布破产 8月10日,拥有93年历史的英国家居用品商店Wilko宣布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此举将导致旗下1.25万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 Wilko管理层表示,将与破产管理机构普华永道合作。目前,该公司的400家分店仍在开门营业,但由于公司未能成功吸引投资者注资,因此,店内货架上的货物已经很少。 多家英国银行宣布降低房贷利率 英媒最新消息称,英国近期出现了房贷利率战,共13家房贷机构先后调低了五年期固定按揭贷款利率,最新的两家分别是Halifax及NatWest。 作为全英最大的抵押贷款机构,Halifax宣布从8月11日起,将五年期固定贷款利率从6.10%下调至5.39%。NatWest则宣布,同样从8月11日开始,首付10%的购房者五年期固定利率从6.64%下降到5.99%。 MoneyfactsCompare的数据显示,目前英国五年期贷款平均利率为6.34%。 专家指出,这反映出英国房地产市场受到的下滑压力已有所缓和,以致各房贷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 - End - 文 | Ding © 转载请后台联系 欢迎关注英伦投资客 服务于对英国有兴趣且能独立思考的读者 推送投资讯息和原创分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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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伦投资客
2023-08-18
发改委等部门:支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建立分布式光伏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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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置的污染控制要求,确保符合国家
环境保护
标准,减少终端固体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大技术研发力度。 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开发风电、光伏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构建设备寿命评估方法学和技术体系,推动设备及关键部件延续利用和梯次利用。开展光伏组件高纯分离、稀有金属回收提取、复合材料回收利用、再生资源高值利用、风电设备零部件再制造等重点难点技术攻关,突破核心技术装备,研究建立全材料整线回收工艺。加快光伏组件回收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开展利用技术体系集成示范,推动形成若干“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 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项目的支持。依法落实节能节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类项目提供融资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专项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研究制定风电和光伏设备绿色设计、综合利用等标准规范。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研究制定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相关技术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研究制定特殊环境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的绿色拆解及不同材质(含金属和复合材料)零部件回收利用标准。完善寿命期内风电设备、光伏组件及相关零部件运行评价标准,将设备及零部件可回收、可循环利用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开展绿色认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加快研究以填埋、焚烧、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废弃风机叶片、光伏组件整机和零部件的环境影响,针对废弃风电和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问题,研究制定废弃风电光伏设备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负责) (四)培育重点地区和企业。 结合各地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和退役情况,指导支持部分重点区域建设退役新能源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支持中央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加强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工作的推进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协同推进合力。各地要充分认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政策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优秀项目和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鼓励地方、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技术产品对接交流会、应用示范现场会等活动,促进先进技术产品模式交流推广。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研究机构以编制行业发展报告等形式,梳理技术趋势和发展实践,推广最新技术模式,宣传典型案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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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7
应收账款质押若干问题研究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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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债权;(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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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简而言之,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就法律性质而言,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资产系基于合同产生的普通的金钱债权,如借贷债权、买卖或租赁合同对价、服务或劳务报酬等。 就法律关系而言,应收账款质押包含双重债权,即被担保的主债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其实质是用一种付款请求权担保另一种付款请求权的实现。 就标的种类而言,包括现有的应收账款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现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已经有合同基础的应收账款,即使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存在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等情形,均不影响质权设立。将有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能源、交通运输、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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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二是针对不特定主体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经营性收费债权。三是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即签订质押合同时,尚不具备合同基础但未来确定能够通过签订合同而成立的应收账款,如出租人将租金债权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但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尚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等[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二)形式要件 应收账款质押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即:一是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及方式等内容。二是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或受其委托的主体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下称“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出质登记。征信中心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相比,应收账款出质登记仅具有警示和确定优先顺位的功能,不具有保真性作用。 (三)与保理业务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业务在要式合同、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法律约束效果、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等方面具有共同点,但亦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法律性质方面,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系为保障主债权实现的从权利,随着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保理业务的核心属于债权让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是相对独立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无效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二是法律关系方面,应收账款质押涉及质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包括应收账款基础合同、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人不发生改变。保理业务涉及受让方、转让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包括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受让方和转让方的债权转让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人由转让方变更为受让方。 三是生效要件方面,应收账款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是否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及生效,实践中通常会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以实现对其法律约束。保理业务适用债权转让规定,即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是否办理登记不影响保理的设立及生效,实践中通常会进行登记以实现权利公示作用。 四是权利实现方面,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被担保的主债权届期且出质人未予清偿时,质权人可按照一般的担保方式行权,实践中也存在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清偿的做法。在保理业务中,当应收账款届期,受让方作为应收账款新的债权人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清偿,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转让方。如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受让方还可要求转让方回购应收账款或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如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受让方需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无权要求转让方回购或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实践问题 实践中,影响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因素很多,如质押标的是否真实、有效且未被清偿、能否被合理识别、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出质决策是否有效、行权程序是否可行等。 (一)关于应收账款的核实确认方面 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且未被清偿,是质权存续的根基。如应收账款存在自始不存在、无效、已被清偿、清偿条件未成就等情形,质权将面临落空风险。 1.质权人未有效落实审查义务。 应收账款系纯债权性利益且具有相对特性,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前需严格审查确认质押标的,确保应收账款能够特定化且能为其实际支配。如质权人疏于审查确认,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抗辩,造成行权障碍。如(2019)最高法民终1445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满孚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应收账款客观真实存在,该行应自行承担在设立案涉应收账款质权时疏于核实该应收账款客观真实性的风险,对该行主张对无法确定客观真实性的应收账款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质权人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 质权人并非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当事方,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需依赖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认同和协助。应收账款质押适用通知对抗制度,即质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通知了质押事实及履行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再向出质人清偿,只能向其清偿;应收账款债务人未接到该等通知而向出质人清偿将导致质权消灭。因此,通知行为虽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会影响质权的实现。如(2021)京74民初306号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周志龙等合同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认为,国民信托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质押合同签订后通知彦鸿公司向其履行债务,彦鸿公司在不知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下向北京银行还清贷款并无过错,彦鸿公司无义务向国民信托清偿,对国民信托要求确认其对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彦鸿公司直接向其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抗辩阻碍行权。 应收账款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履行产生的抗辩权,如关于货物或服务瑕疵的抗辩、款项已付的抗辩、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抵销权抗辩等,如质权人未能预先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相关抗辩权的书面承诺,将可能影响质权的实现。如(2021)京民终631号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应收账款已满足支付条件,都匀财政金融局、惠水管委会对出质人清水江公司、濛江园公司所负的债务未确定,尚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对华融信托要求都匀财政金融局、惠水管委会清偿案涉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案涉应收账款满足支付条件后,华融信托公司可另行主张。 4.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规定,法院根据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区别分配举证责任,即:一是质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确定了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如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自始不存在,其需证明质权人明知该等情况;如其主张应收账款已经消灭,其需证明消灭的事实,以及其并未接到质权人变更履行对象的通知、即其向出质人履行债务的正当性。二是质权人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如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自始不存在,质权人需举证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不能以已办理出质登记为由主张行权;如其主张应收账款已经消灭,其需对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2021)津民终9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应收账款债务人金风科技公司否认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情况下,质权人大唐租赁未能对于案涉应收账款办理出质登记时真实存在尽到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对大唐租赁关于行使应收账款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方面 质权人作为出质登记的责任主体,须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如因登记信息有误、相关描述无法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导致不能准确公示担保权利的,质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出质登记信息不准确。 出质登记应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内容保持一致,反之,将影响质权实现。如(2020)粤0307民初18102号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光勘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广豪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质押登记信息没有如实反映主合同信息,质押财产描述一栏对于应收账款对应合同编号、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及实际付款状况等均无记载,且关于应收账款合同名称、债务人、金额、到期日等信息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后附的《质押标的清单》完全不一致。据此,质押登记未明确出质权利来源依据,也无法证明《质押标的清单》中的应收账款与第三人对广豪洋公司、大光勘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具有同一性。质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足以证实其对案涉项目工程款享有应收账款质权的不利后果。 2.出质登记未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登记对应收账款可采用概括性描述,但该等描述须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即能够将质押标的应收账款与出质人的其他财产相互区分,实现出质标的特定化,反之,将影响质权实现。如(2020)粤03民终2462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质押登记描述仅笼统罗列对三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列明具体的销售合同,无法判断深圳索菱公司对何公司何时的应收账款、是基于何种基础法律关系、应收账款的金额和还款期限等信息,既没有以合同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也没有特定的应付债务对象,无法确认相关权利确实存续或具有合理期待性,应收账款质押因缺少明确具体的质押标的物而不能成立。 3.未及时办理展期登记对质权效力的影响。 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生效判例认为未办理展期登记引发质权失效的法律后果,如(2017)最高法民申1400号四川省蜀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质权人平安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前申请展期,根据2007年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的规定,质权因登记期限届满后失效。但鉴于前述办法已经失效,现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未有相关规定,且质押登记期限与质押担保期限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其存续与消灭均从属于主债权,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时质权方得消灭,若无法定情形,则质权不消灭。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质押登记期限失效并不等同于质权失效,即未及时办理展期登记并不影响质权效力。如(2020)赣民再89号宋威、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质押登记属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生效)要件而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权的失效要件,质押登记仅起到对外公示的作用,应收账款质权不会随着质押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其仍旧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时应收账款质权方得消灭。 (三)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交易安排方面 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在决策程序、资金监管方面出现瑕疵或未预先作出安排的,可能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1.内部决策程序瑕疵影响质权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权利,出质人应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有效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的,还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能满足前述要求,可能引发行权不能的后果。如最高法民终303号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担保行为涉及公司及股东的重大利益,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合同仅有应收账款债务人时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质权继受方中泰创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订立案涉质押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以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查,故无法认定原质权人植瑞公司构成善意,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合同无效。 2.应收账款回款监管不力影响质权行权。 为确保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应设定专属账户对应收账款回款进行特别管理。如未能有效监管应收账款回款,或发生应收账款回款与出质人其他财产混同的,可能引发行权不能的后果。如(2018)甘民终270号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能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张掖新建街支行的银行账户系日常结算账户,国银公司未能对该账户进行特定化、区分及控制,进入该账户的电费等款项已经与其他资金混同,形成中能公司的一般财产,国银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或者通过特定化中能公司的银行账户间接占有质物,已丧失对该部分电费享有的质权。 (四)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行权方面 1.常规行权路径。 质权人可以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确定质权后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权益。以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原则上应先就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的,再对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2.要求现有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直接清偿的可行性。 现行法律仅对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规定了设定特定账户并先就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行权方式,对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未有同等规定,那么能否类推适用呢?业务实践存在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回款支付至特定账户直接向质权人清偿的做法,司法判例亦有支持的,如(2020)浙民终1408号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故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而无需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之方式。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3号指导案例,应收账款质权人亦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支付所涉应收账款。 3.特别程序行权的实践障碍。 从法律赋权角度,应收账款质押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基础交易结构复杂、存在实质性争议、管辖法院争议等问题面临着无法立案的实际障碍。如(2021)津民终9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大唐租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该法院以被申请人龙马重科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是否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主债权及担保物权应当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为由,裁定驳回大唐租赁的申请。 4.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担保权利行权的可行性。 质权人能否对质押标的的担保权利行权?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予以支持的裁判案例,如(2020)京民终318号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国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发展公司对环湾公司支付的回购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发展公司和环湾公司对回购款的债权人负有相同的还款义务,负有同等的还款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恒宇天泽公司因实现质权成为回购款的债权人,则发展公司应当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就环湾公司回购款的支付向新债权人恒宇天泽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应收账款比例质押可能导致无法行权。 应收账款质押标的为金钱债权,无法按比例分割,同一应收账款上根据主债权金额进行比例质押,在具体执行中,质权人可能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协助执行款项包含在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收账款内,而无法阻却在先执行申请人或首封债权人,致使质权存在落空风险。如(2017)京02执异330号李河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国开行主张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权仅占全部应收账款金额的部分,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最终实现质权的范围。申请执行人北银公司在执行中与金安桥公司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院向云南电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从每月应支付给金安桥公司的电费中扣划2000万元给付北银公司,程序合法无不妥之处。因国开行未提交证据证明要求协助执行的电费包含在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收账款内,对其所提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6.同一应收账款存在多重保理、质押和转让的问题。 结合《民法典》第76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之规定,同一应收账款存在多重权利,即同时存在保理、质押和转让的,各权利人按以下规则确定行权顺位:一是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二是均已登记的,根据登记时间顺序,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三是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权利人优先;四是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需注意的是,如出质登记顺序在先但通知时间在后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根据先到达其的通知向其他权利人清偿的,将导致质权消灭,质权人无权再向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此,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前应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实确认拟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负担,审慎评估在先权利对拟设立的质权行权的影响,并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就拟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转让、质押、保理等事项及已在先对其通知的情形进行书面确认。如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及时就质押事实及履行要求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 (五)关于破产程序下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责任承担方面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是担保物权,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不同主体的破产对质权实现的影响是不同的。 1.出质人破产的情形。 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论主债权或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到期,质权人依据别除权以及破产程序加速到期制度均可对质押标的主张优先受偿权,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管理人催收回款的范围内实现质权。 实践中,可能存在如下情形:一是在申报债权时,应收账款已回款至特定账户的,即担保物已变现,质权人可就该账户内款项优先受偿。二是在申报债权时,应收账款已回款但未归至特定账户的,因回款未特定化,在破产程序中,质权人可能存在无法请求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按照普通债权受偿的风险。三是在申报债权前,应收账款未变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对此,需要注意:一是及时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数额及专属账户管理事宜,如对破产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数额及优先受偿范围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维护权益。二是若应收账款回款超出所担保的主债权,超出部分将纳入出质人的破产财产;若应收账款回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未清偿部分将转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同类债权进行受偿。 2.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质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并未直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如应收账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应收账款债权不论实际期限均视为届期,现行法律并未赋予质权人直接申报债权的权利,需借助出质人实现债权申报。如出质人怠于行权损及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如何维权呢?此种情况能否适用代位权规定,即当出质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责任,损害或可能损害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代替出质人依法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或行权。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质权人可尝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若未能得到认可,再向法院提出诉请,但可能面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 需要注意:一是交易初始预先安排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履行清偿责任。二是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代位权条款,严格限定行权条件并谨慎行权,防止发生侵权事件。三是如被担保的主债权尚未到期,不能确定是否产生质押责任,此时质权人应督促出质人申报债权并约定将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提存或提前清偿主债权,并应注意回款账户的特定性和专属性。四是如被担保的主债权已届期,质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以对出质人实际享有的债权金额为限,并在相应债权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应有的表决权及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建议 从公司业务实践来看,不论是传统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还是可能涵盖新增投放的实质性重组业务,都可能会涉及应收账款质押。鉴于应收账款质押存在标的资产真实性核实难度大、涉及的主体关系复杂、回现容易失控、虽为司法确权仍面临无法清偿等风险,建议在展业中以该等措施作为辅助性风控安排为宜,且对同一应收账款采取完整质押方式,不接受分割质押或比例质押,以免在执行中引发行权障碍,并提出如下实施建议: (一)加强对质押标的的尽职调查 强化对质押标的的尽职调查,切实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是质权人权利保障的第一步。虽然现行法律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举证规则采用了“禁反言”原则,但司法实践对专业的金融机构赋予了更为严苛的审查和审慎注意义务,如仅凭应收账款债务人书面确认而未进行充分的审查尽调,极易被认定存在过失,面临质权落空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审查基础合同相关信息,包括合同文本信息,如双方主体、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有限制转让或质押条款、是否附有合同生效条件或期限以及相关条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是否附有解除条件以及条件满足的可能性等;合同签署主体的授权材料、合同签字及印章的真实性;合同签署、审批及备案(如需)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出质人是否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主合同期限内续签情况等。 2.关注特殊情形的应收账款质押:一是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特殊主体为出质人的,应审慎评估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设定质权,确保质押标的适格。二是非营利性主体以非公益事业产生的收费权提供质押的,鉴于各地政策与做法并不统一,建议提前查询是否存在地方性、行业性特殊规定并按要求办理登记、备案、审批手续等,确保质权合法有效。 3.审查基础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营范围、资质、经营规模、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诉情况等;财务报表中有无体现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可能涉及的各类税费、汇率波动损失等;银行付款流水单、发票、交付单据、货运单、入库单、出库单、验货证明等;出质人是否履行有效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相应决策文件,如涉及上市公司出质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4.审查应收账款权利负担、时效期限。核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在先的质押、保理、转让、司法查封、异议登记等。核查应收账款履行期限是否已届满:如已届期,核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已还款;如未届期,且被担保主债权早于应收账款期满的,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的抗辩或要求其放弃期限利益的可能性。 5.审查多层嵌套交易中的底层交易,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具体项目,在交易结构上采用了SPV模式(设立合伙企业或信托计划),如基于回购SPV持有的股权产生的回购款类应收账款,应遵循穿透审查原则强化对底层交易相关要素的尽职调查,有效识别和防范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风险。 (二)落实合同签订、出质登记、通知送达等环节 妥善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形式要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就质押事宜进行沟通确认是应收账款质权行权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有效落实合同签订和出质登记相关细节。 质权主张的依据主要是质押合同,因此,以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建议合同尽可能详细记载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信息、发票号、基础合同及履行程度、与被担保主债权合同相关联的违约责任、质权人加速到期及代位权的权利条款等。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初始可能无法确定相关信息,可采用能够达到“合理识别”标准的概括性描述,如以收费权质押,应明确描述收费项目、范围、期限、收费许可证名称和编号(如有)等内容。 妥善办理出质登记,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基础合同相关材料上传至统一登记系统,登记描述尽量提高特定化程度,如应收账款合同相关要素、发票编号(如需)、产生债权的特定标的信息(如特定具体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商业物业的起始点、范围或细至坐落、权利证明文件等)、产生债权的特定期间、专属账户信息等,明确禁止或限制转让应收账款的内容。需要注意:一是登记要素应为公众可知悉、查询的信息,不包括如内部管理编号等信息。二是如后续新增应收账款,应及时更新质押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先行排他性查询,确认应收账款在首次登记后、变更登记前是否存在其他质押登记,避免因变更登记导致丧失在先权利。 2.及时完成应收账款质押事宜的通知确认。 为有效核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预先设置质权的保障措施,可通过三方协议或询证函等形式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做好确认工作:一是通知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事实,确认质押法律关系中相关要素。二是核实应收账款相关要素,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三是明确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指定账户清偿,不得再向出质人或者第三人清偿。四是明确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如下承诺:放弃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瑕疵抗辩、可变更或可撤销抗辩、履行抗辩、解除权或时效抗辩,以及基础合同的不得质押或转让等抗辩)及抵销权;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变更基础交易合同及相应违约责任。五是明确异议时间,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和回复,如逾期未确认和回复视为其认可。 需要注意:一是通知应具有及时性,并保存相关文件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证据。二是关于应收账款真实性、权利放弃的内容,建议由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积极确认而非消极确认。三是考虑到意思表达的准确性、印章真伪风险等因素,建议尽可能采用三方协议形式,并注意协议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用印情况、签字代表授权等细节,留存面签相关证据。四是如采用询证函形式,建议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或抄送相应确认回执。 此外,如应收账款存在担保权利的,从风险防控角度,在设立质权时,除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外,还应一并通知应收账款的担保人,并注意监控应收账款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情况,以防该等主体届时提出抗辩。当然,对应收账款担保人追诉的前提是,应收账款已届期且在诉讼时效与担保期间内,即处于可主张担保权益的状态。 (三)强化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监管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最终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债权的清偿,有效监管回款是质权实现的终极保障。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设定专属账户并实施有效监管。 应收账款一旦被清偿,将导致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不复存在。为最大化防控风险,建议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对回款做好相应安排,设立专属账户,要求回款均归集于该账户。如应收账款债权早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则回款用于提存或提前清偿主债权。如应收账款债权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均届清偿期,且出质人未能履行清偿义务,质权人可以主债权额度为限直接以账户内资金清偿。 如应收账款债权晚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可通过司法确认对应收账款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一是专属账户内资金必须严格限定为应收账款回款,如账户内部分资金并非来源于应收账款回款,可能会阻碍质权人行权。二是专属账户应区别于出质人的日常结算账户,且质权人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三是为有效解决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权效力是否及于专属账户内款项的问题,质权人可以在应收账款质押的同时,叠加回款保证金质押的担保方式,确保实现担保交易目的。 2.持续跟进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大多数情况下,应收账款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质权人需持续跟进应收账款的产生及回款情况,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关注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权的回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与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并保留相关文件。二是如出质人仍负有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待履行义务并影响应收账款产生的,质权人应督促出质人积极履约,并对出质人未履约导致应收账款无法产生的情形设定相应违约责任。三是如初次办理出质登记时无法明确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人及金额,建议定期确认相关信息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作者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潘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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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从“金融向善”走向“善本金融”!浙商银行打造金融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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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系。企业版“浙银善标”以大局担当、
环境保护
、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为正向评价维度,并制订了二十多项负面清单;个人版“浙银善标”以守善性、闻善道、呈善果为正向评价维度,并制订了十多项负面清单。 浙商银行希望,通过探索浙银善标体系,建立差异化的激励机制,把更多信贷资源倾斜到“善”的客户、业务、产品和生态,形成“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金融资源倾斜力度大—企业经营发展加快”的良性循环,让社会价值反哺企业的经营生态,为金融领域构建“中国式ESG”提供一个实践样本,实现以金融向善为基础的、更高维的范式变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浙商总会顾问郑宇民认为,“金融向善”理念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发人深思。“金融向善”“善本金融”,就是知善崇善,扬善去恶。金融不是吸血是造血,贷款不是财富是要素,金融不是撑杆是杠杆,撑杆可以跳得很高,但杠杆不能太高。只有知善,才能够扬善去恶,金融向“善”的“善”,还包含了“完善”之意。善本金融是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金融自我完善的要求。金融不能只强调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还需要讲政治性、人民性、专业性,实现六个价值之和,才是善本金融所催生的价值升维。要以“七个善”(善本、善念、善作、善成、善小慎微、善行、善标),构建“善本金融”实践范本。把善字放大理解、全新理解,将“善念”变成人生的基本理念。要在实践中用好金融资源,善作善成、善小慎微。在金融制度推出的基础上,建立善行善标,构建起立体的、多维的、可参照的“善本金融”实践。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刘元春表示,“金融向善”,这种“向善”不仅是一种道德主义,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更重要的是要纳入有效的金融市场,为它进行定价、进行赋权,为它进行更高层级的最优的资源配置。要将资本向善从道德文化倡导向管理体系和金融认证体系方向转变,从而大幅度改变资本的社会现象和资本向善的实施机制,大幅度促进资本从单纯关注经济收益转向综合衡量社会效益。 赋能善行,金融助力资本向善、实现财富升维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大背景下,企业家应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金融如何帮助先富者实现财富升维、如何帮助成功的企业家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共同推进社会和谐,也成为此次研讨会讨论的话题。 在陆建强看来,“向善”并不仅仅是金融业的追求,应成为更多社会力量的共同追求。“金融不仅仅自身要向善,还要依托金融的专业能力,推动资本向善,助力企业家善行,向社会传递正向正行的影响力。金融促进共同富裕,一方面,要通过发挥好金融资源的均衡性和保障性,提升普惠金融的精准度,放大金融助力资本向善的功效;另一方面,要考虑如何帮助企业家反哺社会、参与社会治理、实现财富升维。” 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争当资本向善的引领者,不断丰富公益金融产品和服务工具,助力企业家在实践中探索自主可控的慈善模式,向着更高阶的“社会企业”形态发展,以金融机构个体之善推而广之实现全社会之善。 武汉大学原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江春表示,实现“善本金融”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协调统一,保证“善本金融”的长期可持续性,并控制金融风险发生,关键是要成功地识别并选择那些有“善心”、或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并着眼于加大对这些人提供金融支持。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认为,“善经济”时代来临,财富的内在逻辑转型,即社会价值决定经济价值。他认为,“善本金融”有四大新使命:一是拓展社会资本,建立起更为广泛的良善的社会纽带;二是生产公共价值,促进文化与社会研究的新发展;三是投资社会企业,化解养老、儿童和残疾人等基本社会问题;四是重塑商业文明,强化金融社会功能,重新定义以善为本的经济体系。 对于落地方案,陆建强表示,浙商银行目前正在探索。据了解,此前,浙商银行成功落地首单慈善信托——“善行浙金·中投慈善信托”,这是该行在公益金融领域的又一次探索实践。 “从初步构想来看,我们将联合专业机构,服务企业家设立自己的慈善信托,主要围绕企业自身产业生态、企业家出生地和所在地三大场景,以‘慈善+金融’模式重点打造两类慈善项目。”陆建强说。据了解,接下来,浙商银行将打造以传统民生领域项目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同时,发挥企业家乡贤作用促进社会善治,在生态环境、健康安全、创业支持等方面定制个性化、多样化的慈善项目,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多位参会人员认为,“金融向善”主题研讨会是一个起点,是一场思想火花碰撞与理念观念融合,对进一步推动金融向善、善本金融探索实践具有深远意义。未来,期待更多如浙商银行般“金融向善”样本的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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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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