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分局公布绍外管罚〔2025〕1号行政处罚,对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88万元。
处罚显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印发)第五点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天眼查资料显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位于绍兴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27618.090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27618.0904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陆斌。
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263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