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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3000万元!山西尧都农商银行一支行长获刑

2025-05-22 18: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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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裁判文书,对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刘某、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人均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时任山西尧都农商银行某某支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裁判文书,对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刘某、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人均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时任山西尧都农商银行某某支行客户经理的高某,在办理山西某某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刘某与该行的3000万元贷款业务时,未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未审查购销合同真实性,未按规出具真实调查报告,且未对贷款资金进行贷后管理。同时,时任该支行行长的刘某,未尽职履行审查职责便签字上报,导致这笔贷款违规发放。虽借款人刘某2归还400万本金,但仍有2600万本金到期未能按时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过案发后贷款本金已全部归还。

裁判文书披露,被告人刘某供述“《关于对山西某某高级中学评级授信的调查报告》当时我没有看。屯里支行给总行报送的关于山西某某高级中学申请评级授信的资料,我都没有看。这是我的疏忽大意,是我的失职”。

2016年10月21日,刘某、高某分别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随后刘某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指出二人现实表现良好,为公司发展做出一定贡献,鉴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恳请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此外,二人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当庭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案涉本金已全部归还、无前科劣迹、单位出具谅解书等辩护意见。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刘某、高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故未采纳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但鉴于二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借款人已归还全部本金、未造成损失,同时二人平时工作表现良好,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后,刘某、高某提出上诉。刘某称自己尽到审查义务,犯罪情节轻微,有多种从轻情节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免予刑事处罚;高某则认为贷款人已偿还全部本金,未造成损失,原判量刑过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未尽职履行审查职责,不能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其家庭情况也非法定量刑情节;而原判对高某的量刑已充分考虑各种情节,量刑适当。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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