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8日消息,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 2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295,5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1%。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一系列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拟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在涉及权益分派的议案中,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挂牌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46,132,962.76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6,147,409.82 元。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目前总股本为 38,350,000 股,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5,752,500 元。
在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信的议案中,为保障公司经营及支持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于 2025 年向国有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申请累计不超过 3000 万人民币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由公司控股股东李皓、共同实际控制人王玉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3000 万人民币。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之文、潘吟璇出席见证并出具结论性意见,认为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